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7〕43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主辅修制、双学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学到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研究,特制定《河北大学主辅修制、双学位制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大 学
2017年12月4日
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学到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学校决定在本科教育阶段继续实行主辅修制和双学位制。为规范主辅修制、双学位制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主辅修制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再选择一个专业,作为其辅修专业。
1、教学要求
⑴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坚持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有效利用教学资源的原则。课程设置与课程体系应包括本专业的主要课程。
⑵辅修专业的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
⑶辅修专业课程设置一般应在10门左右,学分应在30学分左右,三个学期完成。
2、申报及录取程序
⑴每学年秋学期,由教务处根据社会需求及学校实际情况,与相关学院研究确定拟开设辅修专业名单。网上公布各辅修专业招生计划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
⑵主修专业课程考核合格且学有余力的学生,直接到教务处报名。每位学生在一个辅修专业未结束前不得再申请修读其他辅修或双学位专业。
⑶申报学生人数少于开班人数要求的,则该辅修专业停开。学生可改选其他辅修专业(或按第二志愿录取)。
⑷录取结束后在学校网上公布已录取学生名单。
⑸辅修专业的课程应在学生主修期间修读,原则上不得中断。
3、教学组织与管理
⑴开设辅修专业学院负责辅修专业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
⑵辅修专业原则上应单独编班。
⑶辅修专业课程安排原则上应与开设学院相应的主修专业课程安排同时进行。
⑷每学期辅修专业课程选课,由教务处和辅修专业学院共同组织进行,不参与学校网上选课。
⑸课程一旦选定,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按旷课、旷考处理。
⑹辅修、主修课程安排冲突时,经辅修学院批准,可自修部分辅修课程,自修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以取得教师的指导,合理地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且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
⑺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如果其主修专业的某门课程教学要求达到或高于辅修专业同一课程,已修读且取得学分,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该课程。课程成绩按主修专业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并在辅修专业成绩册中标明“免修”字样。但“免修”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⑻辅修专业课程考核原则上不单独命题,随在校同专业同一课程考核进行。
⑼辅修专业学生课程成绩由开设学院负责记载和管理。
⑽辅修专业的学生,中途放弃,必须办理放弃手续,其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及学分自主选择保留与否。
4、取得辅修证书及修读要求
⑴学生按计划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学习,毕业时可同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
⑵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经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则辅修资格自动终止。
⑶辅修专业课程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
⑷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但主修专业未满足毕业条件,暂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当学生按规定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时,再补发辅修专业证书。
⑸学生辅修期间主修专业达到退学警示条件的,辅修资格自动终止。
⑹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或因主修专业受到退学警示辅修资格终止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其辅修课程可认定为非限定性通识通选课,并按相关文件予以认定及注册。经学生申请,教务处可出具相关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二、双学位制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再选择一个跨学科专业,作为其双学位专业。
1、教学要求
⑴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坚持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有效利用教学资源的原则。课程设置与课程体系应包括本专业的主要课程。
⑵双学位专业的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
⑶双学位专业课程设置一般应在20门左右(包括毕业论文和设计),学分应在50学分左右,五个学期完成。
2、申报及录取程序
⑴每学年秋学期,由教务处根据社会需求及学校实际情况,与相关学院研究确定拟开设双学位专业名单。网上公布各双学位专业招生计划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
⑵主修专业课程考核合格且学有余力的学生,直接到教务处报名。每位学生在一个双学位专业未结束前不得再申请修读其他辅修或双学位专业。
⑶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应为不同学科门类。
⑷申报学生人数少于开班人数要求的,则该双学位专业停开。学生可改选其他双学位专业(或按第二志愿录取)。
⑸录取结束后在学校网上公布已录取学生名单。
⑹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应在学生主修期间修读,原则上不得中断。
3、教学组织与管理
⑴开设双学位专业学院负责双学位专业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
⑵双学位专业原则上应单独编班。
⑶双学位专业课程安排原则上应与开设学院相应的主修专业课程安排同时进行。
⑷每学期双学位专业课程选课,由教务处和开课学院组织进行,不参与学校网上选课。
⑸课程一旦选定,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按旷课、旷考处理。
⑹双学位专业、主修专业课程安排冲突时,经双学位学院批准,可自修部分双学位课程,自修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以取得教师的指导,合理地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且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
⑺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如果其主修专业的某门课程教学要求达到或高于双学位专业同一课程,已修读且取得学分,可申请免修双学位专业该课程。课程成绩按主修专业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免修”字样。
⑻双学位专业课程考核原则上不单独命题,随在校同专业同一课程考核进行。
⑼修读双学位专业学生课程成绩由开设双学位专业学院负责记载和管理。
⑽双学位专业的学生,中途放弃,必须办理放弃手续,其双学位专业已修课程及学分自主选择保留与否。
4、取得双学位及修读要求
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双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通过双学位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并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者,方可取得双学位。
⑵未修满双学位专业规定学分或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不能取得双学位。如其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已达到相同辅修专业学分要求,经本人书面申请,可获得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⑶未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资格者,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专业学分,均取消其申请双学位资格。
⑷学生修读双学位期间主修专业达到退学警示条件的,修读双学位资格自动终止。
⑸双学位专业课程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取得学位。
⑹双学位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经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其双学位修读资格自动终止。
⑺未达到双学位或相应辅修专业学分要求者或因受到退学警示修读资格终止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其辅修课程可认定为非限定性通识通选课,并按相关文件予以认定及注册。经学生申请,教务处可出具相关双学位课程成绩证明。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大学主辅修制、双学位制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0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