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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字〔2017〕20号)
日期:2017-12-2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7〕20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规范学分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特制定《河北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本《细则》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大 学

2017年12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医学、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二)符合本学科、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要求,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获得毕业证书。

(三)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

第三条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结业者,经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要求,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申请学士学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河北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教字[2009]8号)等文件执行。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成立院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本院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士学位评议组进行评议,校学士学位评议组将评议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

(三)取得申请双学位资格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经校学士学位评议组审核通过,可授予双学位。

(四)取得申请双学士学位资格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六条 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2017年9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科生。2017年9月1日以前毕业的本科生按原《河北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2003年9月2日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通过)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河北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19号)
下一条:河北大学本科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实施细则(校教字〔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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