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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本科教学教师聘任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34号)
日期:2017-12-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7〕34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本科教学教师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本科教学教师聘任工作,经研究,特制定《河北大学本科教学教师聘任管理办法》。本《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大 学

2017年12月4日

河北大学本科教学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本科教学教师聘任工作,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建立以专职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辅,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

(一)专职教师,指学校在岗在编教学编制的专任教师;

(二)兼职教师,指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任承担一定教学任务且不列入学校教学编制的人员,包括外聘教师和内聘教师。

二、聘任条件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善于协作,身体健康,对所担任的课程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较好的教学能力,能履行教师聘约,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

三、聘任资格

(一)专职教师聘任资格

专职教师要求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已列入学校教学编制。

(二)兼职教师聘任资格

1.外聘教师

(1)聘任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聘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课程及所在学科有较深研究、能胜任教学工作;

(3)聘任承担军事课程的教师,应具备副连级及以上军衔,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军事理论有较深研究,能胜任教学工作;

(4)聘任承担实习、实验、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5)聘任外籍教师须经国际合作处认定或聘任,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承担语言类课程的外籍教师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或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承担非语言类课程的外籍教师应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课程及所在学科有较深入研究、能胜任教学工作。

2.内聘教师

(1)曾为教学编制的退休教师可继续聘任承担教学任务;

(2)承担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类课程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对承担教学任务有较深研究,能胜任教学工作;

(3)承担仅面向社团学生开设课程的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为社团工作一线教师和在社团工作方面有较深研究的人员,对承担教学任务有较深研究,能胜任教学工作。

四、聘任工作程序

(一)教师聘任工作坚持“谁聘任、谁审核”和“谁审核、谁负责”,开课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教师聘任工作,组织试讲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汇总开课单位教师聘任材料,录入综合教务系统教师库;

(二)专职教师原则上无聘任期限要求;兼职教师的聘期为一个学期,聘任期满后如需继续聘任,须重新聘任备案;

(三)专职教师聘任工作由开课单位统一组织考核、聘任和管理,建立教师聘任信息库;

(四)兼职教师聘任工作由开课单位统一组织考核聘任。开课单位审查拟聘任教师的个人简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材料,组织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其中,军事理论课程的授课教师聘任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组织考核聘任;面向社团学生开设课程的授课教师聘任工作由校团委统一组织考核聘任;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创业类课程的授课教师聘任工作由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核聘任;

(五)开课单位建立教师聘任信息库,将圆满完成一个学期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列入教师聘任信息库,作为下次聘任候选人员。

五、聘任课时津贴

聘任教师的课时津贴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六、聘任监督管理

开课单位定期组织听课,对聘任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聘任教师在聘任期间如有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聘用;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未按照文件要求组织聘任考核的开课单位,一经发现,学校予以通报,对已聘用的教师予以中止聘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校教字〔2004〕5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河北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38号)
下一条:河北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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