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课程安排及变更管理办法
(校政字〔2021〕30号)
第一条 总则
为落实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保教学秩序正常运行,进一步巩固本科教学中心地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安排要求
(一)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每学期课程安排的依据。
(二)为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实行周一至周日全天排课。辅修、双学位、双学士学位课程安排在周四下午和周六全天上课,通识通选课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上课。一般情况下不予安排集中上课或4节连排。
(三)双肩挑教师安排在晚上或周末上课。
(四)课程号不同的课程不能合班授课。
(五)为了便于课程考试安排,教学周数一般安排为9周、13周、17周,避免出现大量课程集中结课的现象。春季学期教学周数的安排,要充分考虑学生毕业因素,毕业生人数较多的课程尽量安排1-13周授课。
第三条 教学班人数
(一)通识通修课Ⅰ(包括思想政治课、大学计算机基础Ⅰ、大学数学A和大学语文)、合班授课的学科基础课(包括大学计算机基础Ⅱ、大学数学B、大学数学C)教学班人数最高不超200人。
(二)通识通修课Ⅱ(包括大学外语、大学体育)、学科基础必修课、学科(跨学科)选修课、专业发展核心课、专业发展拓展课教学班人数最高不超120人。
(三)建筑学、艺术类、外语类等专业技巧课最高限不超40人。
(四)音乐主修课程保证一对一教学。
(五)通识通选课教学班基数为80人,最高不超过200人。
第四条 课程安排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生成下学期开课任务。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开课任务,安排任课教师、教学进度和教学班等。在安排任课教师时,要考虑到教师的进修、考博、工作变动等因素。
(三)各开课单位教学秘书在教务系统中录入教学任务书。
(四)教务处根据各开课单位教学任务书使用教务系统集中排课。
(五)每学期末,教务处公布下学期的教室课表、教师课表、班级课表。由各开课单位将课表发给教师和学生。
第五条 课程变更
(一)各开课单位负责维护好本单位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应因其它工作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课程表是教师和学生进行教学活动的依据,师生应严格按课程表上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动课程表的安排。对于教师的课程安排变更申请,相关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掌握。
(二)各开课单位确因教学需要而增减课程、更换教师、调整上课时间、地点(包括理论课程,也包括课程实验、实习等已安排的教学任务)等,需由开课单位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向教务处提出变更书面报告,写出变更原因及调整后的安排,开课单位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三)教师临时变更课程(包括理论课程,也包括课程实验、实习等已安排的教学任务)的时间或地点的,应办理临时变更审批手续,填写《河北大学----学年第--学期调(停)课审批表》(一式两份,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各留存一份),由开课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调整、备案。
1.教师因故临时变更课程时,应提前办理变更课程审批手续,并做出补课安排,保证正常的教学进度和学时总数。
2.教师因病或紧急情况来不及提前办理变更课程手续者,应在课前通知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及时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事后由开课单位补办变更课程报批手续。
3.因参会变更课程者需提交会议通知复印件;因病假变更课程者需出具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四)需要调整任课教师(含临时代替和长期调整)的课程(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实习等),需填写《课程调整任课教师审批表》,由原任课教师及调整后任课教师分别签字,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调整、备案。
因教师原因一学期连续变更课程六周及以上者,应视为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开课单位应更换任课教师。
(五)因节假日等原因需变更课程安排,均以学校通知为准。学校运动会及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变更课程,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校长办公室,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无论何种原因变更课程安排时,对于因停课所误的学时,教师应及时补课,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任务。
(七)变更课程手续,由开课单位统一到教务处办理,原则上不对教师和学生个人。
第六条 教授上课制度
(一)学校坚持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并将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作为教学单位年度考核,教授岗位聘用及考核的基本条件。
(二)本办法中的“教授”为取得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我校在岗在编专任教师。“本科生”指全日制本科生,不包括继续教育本科生。“本科课程”指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理论和实践(实验)教学课程,不包括指导学士学位论文(设计)。
(三)专任教师系列教授每学年应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且授课课时不低于34学时;承担管理工作的“双肩挑”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课时不低于17学时。
(四)各教学单位应周密安排,切实保证每位教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鼓励以教授为核心,组建名师教学团队,发挥“传帮带”作用,推动基层教学组织建设。
(五)因进修访学、外派挂职、身体情况等特殊原因,在当年无法完成规定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报教务处备案。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校定期开展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教务处。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教务处每学期排课通知及相关教学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