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在校生赴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规范赴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确保在校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有序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境外院校联络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我校出境学生名单并向境外院校推荐,同时指导学生办理出境手续、学生返校后学分认定等事宜;各学院负责出境学生的推荐、出境期间的联络以及学分转换认定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出境学生的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审核。
第三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出境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学生根据校际协议赴境外进行学习交流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具体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进修、实习见习、攻读联合学位等。
第二章 选拔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出境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身心健康,无违规、违纪、违法记录;
(二)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成绩达到项目要求;
(三)具备在境外学习、生活的能力,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意识;
(五)具备支付境外学习、生活费用的经济能力;
(六)承诺履行与项目有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出境学生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拔,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根据项目协议内容确定选拔条件、选拔人数,拟定项目通知并在河北大学学生国(境)外交流项目网站公布。各相关学院根据项目通知要求组织报名,根据学院推荐,择优确定出境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为派出人员出具项目派出函并抄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持项目派出函办理校内派出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学生申请交流学习之前,首先应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教学计划,特别是课程设置,然后对照我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按照与所在专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填写《河北大学本科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或《河北大学研究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出境学生出境前须办理学籍备案手续。未办理手续擅自出境者,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出境学习管理
第八条 出境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仍为河北大学在籍学生,应按时缴纳河北大学学费及相关费用,遵守河北大学校纪校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出境学生在境外期间须遵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及所在学校(机构)管理规定。出境学生因违反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出境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须购买相应的医疗及意外保险,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购置境外其他相关保险。
第十一条 根据协议及相关项目规定,学校承认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学生在境外学校取得的课程学分由所在学院认定。
第十二条 出境学生结束境外学习后,应按时返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返校手续、提交学习总结。
第十三条 出境学生应及时向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供在境外学习的成绩单原件及中文翻译件,经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填写的《河北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申请表》或《河北大学研究生学分转换申请表》统一交至所在学院办理学分认定手续。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的学分审核工作。
第四章 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及学分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在境外学校所修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可直接认定。
(二)在境外学校所修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1)若对方学分高于我校,可根据学分将对方学校课程认定为我校一门或多门课程,但对方学校学分应不低于我校课程学分之和。(2)若对方学校课程学分低于我校课程学分,可组合多门相关课程共同认定一门课程,但总学分应不低于我校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由学院论证后转换认定。
(三)若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无法由学生在境外学校所修课程进行转换获得相应成绩和学分,则学生须在我校对这些课程进行补修。同时,学生在境外学校所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可以转换为我校通识通选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五条 参加境外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学院可根据其返校后提交的出入境记录联系校团委认定为创新学分,原则上在境外1周认定1学分。
第十六条 参加境外实习交流项目的学生,学院可根据其境外实习鉴定报告、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其实习学分,原则上不超过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实习学分上限。
第十七条 经上述方法认定的课程,按照附件《河北大学在校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成绩转换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河大国际教育服务中心相关项目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大学在校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成绩转换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