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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字〔2025〕12号)
日期:2025-08-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河北大学文件

 

校教字〔2025〕12号

 

关于修订印发《河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管理,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对《河北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字〔2017〕20号)进行了修订。本《细则》业经2025年6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5年7月3日

 

河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河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我校可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如下: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本科生。

来华留学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接受本科教育,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且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2.0 及以上,表明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参照上述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学校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系统掌握辅修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条 为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学校以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为原则,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参加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本科毕业时达到双学士学位项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并满足第四、第五条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九条 参加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的学生,根据合作学校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项目实施方案,达到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可授予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获得毕业证书,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必须在65分及以上;

(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三)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设计)文字复制比在30%(含)以内并经专家评委会复审通过;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即专业基础知识和外语考试合格;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符合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要求。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安排,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普通高等教育因结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可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申请人,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后一年内按规定时间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

学校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培养方案完成情况、毕业审查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 校学士学位评议组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作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并将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校学士学位评议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负责人以及各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以举手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以会议方式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后,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至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相关决定应送达学生本人,直接送达但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因联系不上难以送达的,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或者学士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相应通知七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必要时以公告形式公示。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河北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字〔201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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